南漳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陈礼龙
应该说,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概念是容易认定和理解的,但在执纪实践中,难以将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区别出来,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责任范围概定也不甚明确,导致处理时偏轻偏重。尤其是在处理经济违纪中,有的将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当作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律按违纪的总数额来确定责任,忽视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的规定,从而扩大了一般共同违纪的为首者的责任范围,导致量纪偏重,甚至错案冤案;或是将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当成一般共同违纪的为首者,对属于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未安排布置、未知情的等违纪事实及结果,一律划分为其责任范围之外,而未作认定及追究,导致处理不到位,放纵违纪。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及处理作进一步研究。在此谈一些粗浅的理解,以期对正确执纪有所裨益。
一、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概念的理解
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指在集团违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纪人。通常表现为组建和领导违纪集团、策划违纪活动、指挥其他成员实施具体的违纪活动、对违纪集团的建立和违纪活动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理解,要首先把握什么是违纪集团,只有把违纪集团与其他共同违纪区别开来,才能把握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其他共同违纪为首者区别。根据汪国华同志编著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量纪实务》一书定义,集团违纪是违纪集团所实施的共同违纪。所谓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违纪行为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违纪组织。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人数众多,其成员 至少是三人;二是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违纪集团是一种违纪组织,既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重要成员是固定的或基本固定的,有较严密的组织和固定的分工,在较长时间里进行多次违纪活动;三是有明确的违纪目的。违纪集团是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某几种违纪行为而结合在一起的,一般都是有预谋的实施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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