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首要分子进行类别研究,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在理论上厘清首要分子的相关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首要分子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例如,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承担原则不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需要依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定罪量刑,而聚众犯罪首要分子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即可定罪量刑。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首要分子可以做如下划分:
(一)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以首要分子的存在范围为标准,首要分子可以分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首要分子。在我国刑法中,犯罪集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的恐怖组织、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是任意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如盗窃集团等。[14]在此,笔者将必要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称之为必要共犯集团,将任意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称之为任意共犯集团。那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据犯罪集团的分类,也可以分为必要共犯集团首要分子和任意共犯集团首要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部分聚众犯罪只处罚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如《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另有部分聚众犯罪则处罚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如《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317条聚众持械劫狱罪等。所以聚众犯罪从性质上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另一种是属于单独犯罪的聚众犯罪。与之相应,聚众犯罪首要分子就可以分为共犯聚众犯罪首要分子和单独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二)事前通谋的首要分子与事中通谋的首要分子
按照首要分子与其他行为人的共同故意形成时间,首要分子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首要分子和事中通谋的首要分子。此种分类对于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意义。事前通谋的首要分子,是指在其他行为人着手实施行为之前,对其他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行为的首要分子。此种形式的首要分子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于事前通谋的首要分子。由于事前通谋的首要分子在事前有谋划行为,因而犯罪更容易达到既遂,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较大。事中通谋的首要分子是指在其他行为人着手实施行为之前,没有对其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的首要分子。此类首要分子主要表现为一种临时实施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一般来讲此类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之前者要小。因此,事前通谋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原则上要重于事中通谋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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