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论题。从古今中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来看,无论是刑罚体系的建立,还是刑罚方法的具体应用,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都有形无形地受着刑罚目的的制约。但它恰恰是一个被刑法学界搞得最为混乱的问题,学派之间的对峙、观点之间的分歧,争论长久,仍无定论。即使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没有就刑罚目的问题达成共识。为了科学地提示刑罚的目的,本文拟对刑法理论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各种观点和学说进行辨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刑罚目的之概念
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本身是无目的可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刑罚的发动者在适用刑罚时,没有其所追求的目标。虽然刑罚目的内容确实带有很强的国家意志性,但是刑罚毕竟不是一个主体性事物,而是有自身规律的客观事物,因而刑罚目的的性质就与人的一般单纯主观性目的有所不同。那么,刑罚目的反映的是什么样的客观规律,或说究竟什么是刑罚目的呢?对此,我国刑法学者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刑法学界之所以在刑罚目的具体问题上各执一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在刑罚目的这一前提性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罚目的是刑罚适用的目的,即“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了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此又称为狭义的刑罚目的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罚目的是指制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即指国家制定刑罚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此又称为中义的刑罚目的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仅仅局限于刑罚适用阶段,而应包括刑事法律活动的所有阶段,因而刑罚目的“实际上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目的,即国家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此又称为广义的刑罚目的说。
如果将刑罚的目的仅仅认为是适用刑罚的目的或是制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则或是将制定和执行刑罚或单独把执行刑罚排除在目的之外。其一,如果认为国家在制定刑罚时不存在任何欲实现的效果,则无疑是说,国家在做一件自己都不知为何要做的毫无意义的工作,这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是不相符的,也与国家作为统治阶级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性相违背的。其二,众所周知,执行刑罚是制定、适用等一系列行为所实现的结果,执行一个毫无目的的行为,则纯粹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浪费,是与刑法的经济性原则背道而驰的。刑罚的实现是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作用的结果,其目的也不能单存于某一阶段,而是贯彻始终。因而,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取得的结果。虽然在不同的阶段,国家可能对结果的侧重点不同,但总有一最终目的贯穿始终。它集中体现着统治阶级制定刑罚、运用刑罚、执行刑罚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种类和体系的确立,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据此分析,刑罚目的具有如下特点:1、刑罚目的贯穿于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的全过程,而不只是限于某一阶段。2、刑罚目的是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定、适用、执行刑罚之先或之际。3、刑罚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希望取得的效果,是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可能变为现实,也可能与现实有相当距离。这是因为目的的实现还需要借助其他许多因素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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