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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理论与实践的创新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273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是一种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国外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它已经被广泛应用。但其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似乎还是一个新名词。本文拟从社区矫正制度的刑法理论基础分析的角度,并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对其进行理性分析,并对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模式的选择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社区矫正的刑法理论基础分析

社区矫正,其涉及的刑法理论问题,就是关于刑罚的目的理论。关于刑罚的目的,长期以来存在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争论。所谓刑罚的报应主义,即指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确定刑罚及其受惩罚的程度,其追求的是罪刑的对等性;惩治犯罪是为了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也体现刑罚的伦理道义性。而所谓预防主义,即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实现防止犯罪发生的社会效果,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可分为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当今刑法学界又崛起了刑罚目的的一体论,即认为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又前瞻未然的犯罪,对前者,刑罚以报应为目的,对后者,刑罚以预防为目的。

而在刑罚目的预防主义理论或刑罚目的一体论的直接影响下,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其中社区矫正就是非刑罚化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我国的刑事司法其实早有社区矫正的实践,比如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就被广泛适用。又如我国独创的管制制度,刑法规定管制是五大主刑之一,其就是对经由人民法院判决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可以说这就是社区矫正的一种实践。因此,社区矫正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来说并非泊来品,而是早已有之。只不过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和司法界中,刑法万能理念和重刑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对社区矫正等非刑罚化运动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因此,在九七年刑法修订时对管制的存废问题发生激烈的争论就不足为怪了。比如,主张废除管制制度的学者认为,设立管制刑的历史条件(主要是对付反革命犯罪分子)已不复存在,管制刑的存在有损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性,亦不符合我国国情,且在司法实践中管制刑适用极少已形同虚设,等等;而主张保留管制制度的学者则认为,其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有效途径,其存在亦无损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性,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主要原因在于司法人员的重刑思想在作祟,而且管制制度符合刑罚发展的方向,等等。尽管理论界对此争论不休,但是所幸九七年修订的刑法还是保留了管制刑,从而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刑法规范依据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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