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日在此间表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一定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宽严相济这个度。要做到宽严并用,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外开恩;也不能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就人为拔高,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重判(据6月16日《中国青年报》)。
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准确无误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对于刑事大要案定罪量刑不能因舆论而重判。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社会关注的案件,越是要严格遵守法定原则和程序,越是需要严谨慎重,越是要特别注意办案细节,努力使案件的审理工作滴水不漏,无懈可击,使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和社会评判的“铁案”。这不仅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贯彻,而且进一步反映了我国刑罚目的的本质要求,这也是我国刑事大要案审判工作日臻理性和成熟的重要表现。
由此,笔者自然联想到了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一审被判死刑。宣判后,国内各种媒体纷纷发表评论,认为这一判决是“人民利益保卫战”、“对民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义愤填膺的一种法律上的支持”,等等。在宣判后的第一时间,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回答提问时表示,案件的判决结果“反映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而世界知名媒体《华尔街日报》发表的长篇文章,则从郑筱萸的“死刑判决表明中国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的角度,阐述了这次判决的“标本”作用。不但媒体是这样,一些法学家也纷纷支持上述看法。其实,从法理角度上讲,这些也只是刑罚功能的表现,而非刑罚的目的。对于刑罚功能任何一种不切合实际的无限扩张或缩小,都将无助于刑目的的实现,并妨碍法治的健康发展。
我国刑罚的目的也是整个刑法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客观地说,刑罚,作为国家的强制方法,本身是没有什么目的的。惩罚只是刑罚的属性,并不是刑罚的目的。威慑、改造、教育、感化等只是刑罚的功能,也不是刑罚的目的。所谓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列守曾经指出:“有人早就说过,刑罚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可见,只有有罪必究,有罪必罚,才会使犯了罪的人不敢再次犯罪,也才会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免去侥幸心理,不去实施犯罪。可以说,一审法院判处郑筱萸死刑,既不是为反腐,也不是为平息民愤,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正义,预防犯罪。只有站在这个角度去理解,法院对郑筱萸作出的最终刑罚裁量才能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和社会评判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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