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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刑罚目的论》几个问题的浅析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489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都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刑罚目的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劳改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西方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有应主义、预防主义、折衷评议三种学说。应主义主张对于犯罪者,施以复手段。应主义又分为神意应主义、道义应主义、法律应主义三种学说。预防主义又称相对主义或功利主义,有一般预防主义、特殊预防主义和双面预防主义三种学说。折衷主义又称综合主义,即以刑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应,同时要求应当实现刑罚诸种目的的学说。我国刑法学者有的主张刑罚的应目的,有的主张刑罚的预防目的,有的主张刑罚目的的是应与预防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折衷主义是可取的。在刑法的立法、司法、执行阶段,对刑罚目的应有所侧重。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都胡着直接的指导意义。有些国家甚至直接将刑罚目的规定在刑法中。在理论上,关于刑罚目的的观点与争论也颇多。在西方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可谓源远流长,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近代随着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刑罚目的更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热点。我国现代的刑法学者对刑罚目的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概念有三种观点:广义说义为,刑罚目的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劳改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批制定、适用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批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笔者认为,将刑罚目的仅仅理解为制定或适用的目的,视野过于狭窄,比较起来,广义说较为合适。

刑罚目的具有如下特点:1、刑罚目的贯穿于刑罚的制定、适用、执行的全过程,而不是限于某一阶段。2、刑罚目的是预先设立,存在于制定、适用、执行刑罚之先或之际。3、刑罚目的是希望取得的效果,是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可能变为现实,也可能与现实有相当的距离。这是因为目的的实现还需要借助其他许多因素的配合。

二、西方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

应主义

又称绝对主义或复主义。即根据因果应理论的恶有恶、善有善的观点,对于犯罪者,施以复手段。该说认为:人类及具有理性良知的动物,对于是非善恶应有分辨能力,对于社会、他人负责有不得侵害之义务。若违背此项择恶云善之义务,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犯罪之行为人,不得不加以制裁惩罚也。犹如宗教之间因果循环应一般,杀人者下地狱,此乃天经地义的惩罚原则。①应主义法律思想随着时代思潮的演变,有神意应说、道义应说及法律应说三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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