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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及特点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69

一、 主刑:

(一)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二)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三)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使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 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 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 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1) 从管辖上进行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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