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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制度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106

第一节 累犯

n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n二、累犯的分类

n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

n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累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有一个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

n(2)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n(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之内。

n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n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构成累犯的情形。

n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n 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处理累犯的一个基本原则,对累犯必须一律从重处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n一、自首概念

n二、自首的种类和成立条件

n1.一般自首

n(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na.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n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n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n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n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n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拿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n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n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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