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长期以来,对刑罚效果的认识,有两种错误的观点或多或少地存在于社会公众、甚至是国家刑事立法及司法有一定程度了解的人的头脑中:一是以犯罪率高低来衡量刑罚效果的优劣;二是认为刑罚主要应具备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和效果。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对刑罚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影响到刑罚的正确适用。此后果对当前“严打”斗争中的刑罚适用影响尤为重大。因此,尽管刑罚效果本身应该是一种客观的实际结果,但将客观刑罚效果抽象化、理想化的刑罚效果应然性研究可以根据现实需要,为刑事司法活动设定目标、为刑罚效果优劣明确标准,从而指导刑罚科学合理的适用。
二、需要导入的几个概念
恩格斯说过“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 ①要充分论证本文提出的命题,必须重申刑罚效果、应然刑罚效果、“严打”等几个概念及相关问题。
(一)关于刑罚效果
1、刑罚效果的概念
刑罚效果是一种社会效果,是由社会发展水平所制约的、为达到刑罚目的而投入一定的刑罚资源并适用一系列刑罚后,实际产生的客观结果。它是人们为追求社会的秩序、正义、自由以及促进社会的良好运转,实施刑罚手段于现实生活、维护或改变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而最终实现的状态。刑罚效果与一定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向、价值取向及主体运用何种手段实现其目的密切相关。
2、刑罚效果的特征
刑罚效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客观性和相关性。客观性是指刑罚效果本质上属实在范畴,它的产生和形成总是以其自身规律性呈出在人们面前。相关性则是指刑罚效果与刑罚目的紧密相联,刑罚效果以刑罚目的为评价依据。(2)质与量的统一性。质是指刑罚适用所产生的客观效果的好坏之分或是否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秩序、正义、自由以及是否有利于社会良性运转与变迁之分。量是指刑罚效果好与坏在程度上的差异。(3)可观察、可描述、可测量和可验证性。即刑罚效果作为一种实在的社会状态,可以看得见、说得明、检测得出、验证得到。(4)整体性和综合性。前者指刑罚效果是蕴含目的、手段、结果三要素的各种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效果的整体反映,后者指刑罚与法律规范体系乃至整个社会规范体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作用于社会活动而产生一定的结果。
(二)关于刑罚效果的应应然性
如前所述,刑罚效果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实际结果,可能与刑罚目的设计的状态不一致甚至相背悖。但我们可以根据刑罚效果的概念、特征,对客观的刑罚效果进行抽象化、理想化,使其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刑罚目的乃至一定的社会目的,有效地调整各类社会关系。这种效果即是最佳刑罚效果,也可称之为刑罚效果的应然性。应然刑罚效果代表着刑罚效果在具体刑事司法活动中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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