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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40

刑法典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37条又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前述法条规定,分别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那么如何理解法定最低刑?在我们看来,法定最低刑应理解为:(1)如果一个法条对某一犯罪规定有轻重不同的几个刑种,那么其中最轻的刑种即为法定最低刑。如刑法典第335条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规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文中的“拘役”便是法定最低刑。(2)如果一个条文中对某一犯罪只规定了从低到高的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那么最低的量刑幅度便是法定最低刑。如刑法典第236条第1款对强奸妇女罪规定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法定最低刑即为3年有期徒刑。综合前述两种情况,所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就是在法定最低刑种以下来选择适用相应的刑种,以及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来确定相应的刑期。如前述第(1)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就应减至适用拘役以下的管制。对前述第(2)种情况,对行为人就应减至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免除处罚,亦即免予刑事处分,是指对犯罪人作有罪判决,却不给以刑事处分。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可给以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处罚。如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从我国刑法典总则规定来看,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况有如下几种:(1)在国外犯罪且已受过外国刑事处罚的。(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3)防卫过当。(4)避险过当。(5)犯罪预备。(6)犯罪中止。(7)从犯。(8)胁从犯。(9)犯罪后自首、立功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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