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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量刑比较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148

不同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量刑比较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台湾刑法关于此罪的法定刑的比较;其次,犯罪主体不同,异种刑法量刑的区别对待,也就是所谓的亲亲相隐的问题。

(一)不同刑法对窝藏、包庇罪法定刑的差异比较

1.与外国刑法的比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处罚一般都不是很重,如日本刑法规定其最高刑是两年有期惩役;德国刑法规定其最高刑是五年自由刑;前苏联刑法规定最高刑是五年剥夺自由;瑞士刑法规定处轻惩役。因此,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刑法窝藏、包庇罪的处罚规定都是偏高的。

2.与台湾刑法的比较

在台湾刑法中,对于窝藏、包庇罪是分别规定于不同的刑法条文中,台湾刑法第164条第1项规定,藏匿犯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或使之隐避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第165条规定,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与台湾刑法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的最高法定刑可至十年,也是明显偏高的。

(二)犯罪主体不同,不同刑法的量刑差别

此种情况也就是所谓的亲亲相隐的问题,即犯罪人的亲属窝藏、包庇犯罪人的,应如何处理,不同刑法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有亲属间犯包庇罪可不予处罚的规定,如日本、联邦德国、奥地利、瑞士、韩国等。日本刑法规定,犯人或脱逃者的亲属为犯人或脱逃者的利益而犯藏匿犯人最或湮灭证据罪的,得免除其刑;联邦德国刑法规定,为使家属免于刑罚处罚而实施使刑罚无效罪的,不处罚;瑞士刑罚则规定,犯包庇罪的行为人与受庇护人有密切关系,而情节足堪悯恕者,法官得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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