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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调整绑架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67

今年2月28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将法定最低刑定为5年。首个适用此条款的案件今天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晓韫:被告人孙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站在被告席上的孙某今年20岁,安徽萧县人,几年前从农村来徐打工。2008年6月8号,孙某被男友的几个朋友要挟,说男友欠他们的钱,要孙某拿2万块钱来赎,否则就把她男友的腿打断。下午两点多,孙某在回家的途中,看到一6岁的女孩,遂产生绑架念头。孙某通过给小女孩买冰棒吃的方式将其骗到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在取得孩子信任后,孙某问出了女孩父亲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为稳定小女孩的情绪,孙某谎称自己是她妈妈的同事,并给女孩买来零食,让她边看电视边吃零食等母亲来接。在此期间,孙某前后三次出门通过公用电话向女孩的父亲索要赎金2万元。女孩的父亲在接到孙某的电话后,一边拖延时间,一边请朋友帮助报警,公安人员在孙某租住的楼下将其当场抓获。2009年2月12号,孙某被鼓楼区检察院以绑架罪的名义提起公诉。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晓韫:被告人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构成绑架罪的,符合绑架罪所有的构成要件,但是这起绑架案情节相对比较轻,被告既没打骂、虐待孩子的行为,同时也没有勒索到钱财就被抓获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由于绑架罪的犯罪性质比较严重,按照修订前的刑法规定,犯绑架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为了适应现实复杂案件的需要,更有利于保护人质安全,刑法修正案(七)把刑法第239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晓韫: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合议庭经过合议决定将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更符合刑罚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修正案通过以后,将绑架罪的起刑点由原来的十年降低到五年,有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遵循量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我们感觉到修正案是比较人性化的,也体现了我们国家刑法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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