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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量刑起刑高吗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46

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分组审议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围绕“能不能让绑架罪的量刑更具弹性”展开激烈讨论——

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就此提出,从实践中看,刑法对该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的需要,建议对该罪法定刑的设置重新调整。这一观点得到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赞同。经同“两高”、公安部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据此,法工委建议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的精神,才能收到好的立法效果

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分组审议会上,绑架罪量刑的修改得到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李重庵委员认为,对绑架罪根据情节,增加层次,体现了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的精神,会起到比较好的立法效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在表示赞同的同时,建议再增设一款:“绑架后主动释放人质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规定绑架罪,是为了保护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着眼点是在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上,如果罪犯主动释放了人质,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国际上也有对人质没有造成伤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这些合理的经验我们应该借鉴。

但倪岳峰委员、符桂花委员等认为,鉴于当前绑架犯罪相对猖獗,造成的社会危害比较严重,不应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期。任茂东委员提出,突然减轻处罚,在社会上会造成“绑架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误解,不利于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保护。

白景富委员说,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仅规定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绑架人才处以死刑是远远不够的,对虽未致被绑架人死亡、但多次实施绑架行为的,亦应判处死刑;绑架多人的,亦应判处死刑。只有这样,才能震慑犯罪,消除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白景富赞成“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但建议改为“中止绑架或情节较轻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好,有的不一定判三年,因为在实际当中情况千差万别,规定“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有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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