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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界定与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306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钱物购买妇女jl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被拐骗、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分工接送被害入?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为人贩子?寻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看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以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也构成本罪。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妇女、儿童诸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是目的犯,故只能是出于故意,且具有出卖的日的。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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