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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83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强奸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强奸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轮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强奸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既有强奸、又有轮奸行为的,先计算轮奸的刑期,每增加强奸妇女1人,刑期增加1年,对同一妇女强奸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个月。

【重处规定】

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再重处5%。

强奸怀孕妇女、强奸70岁以上老年妇女、强奸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女的,从重10%。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从重5%;致人轻伤的,从重10%;致人重伤的,从重15%。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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