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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的有关立法建议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444

受贿罪量刑的有关立法建议

前面论述了我国刑法中受贿罪量刑法律规定的诸多缺陷,也了解国外一些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受贿罪量刑的有关规定,笔者特提出以下的观点。

1、受贿罪量刑立法应确立的几项原则。

(1)确立因职务接受贿赂,无论事前、事后,无论是否谋利均属于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受贿犯罪,均应进行刑罚处罚;

(2)以受贿数额为主要标准,划分几个量刑档次;该项数额的确定要符合现实情况;

(3)量刑档次之间要完美衔接,避免交叉,以利操作;

(4)“情节”法定化、明确化。这些情节主要包括:a主体,区

分司法官员与一般公务员;b是否属于索贿;c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d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及损失的严重程度;e贿款的用途是否违法犯罪;f实际退赃情况。不同的情节,确立不同的量刑档次,直接规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刑罚;

(5)建立罚金刑,调节以数额为单一标准论罪而产生弊端。

2、具体法条表述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与本人职务行使有关的财物,即构成受贿罪。

受贿数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受贿数额3倍以内罚金;

受贿数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可并处受贿数额3倍以内罚金;

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可并处受贿数额3倍以内罚金;

受贿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受贿数额3倍以内罚金;

受贿数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死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一个量刑档次量刑:

(1)法官、检察官、警察收受贿赂的;

(2)为行贿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3)索贿的;

(4)用贿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5)滥用职权,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

(6)滥用职权,造成群众遭受重伤,但未造成群众死亡的。

因受贿滥用职权,无论数额多少,致使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死刑:

(1)国家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群众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

判决前退清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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