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特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有以下特征: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进行自己的公务活动。例如交通警察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尚未开始执行公务或者执行公务已经完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以暴力,不再具有阻碍执行公务的性质。这里的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他的合法职务正在从事公务。无论对人施加暴力,还是对物进行破坏,只要足以达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都构成本罪。威胁,包括采用书面、口头等方法以进行杀害、伤害、毁容、劫夺财产相胁迫,不包括一般性的吵闹与谩骂。如果吵闹、谩骂为人身侮辱性语言,直接侵犯他人人格名誉,而且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根据1992年4月3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6条的规定,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如与选民联系、检查、视察等,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对此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止的,构成犯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具体包含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另一方面,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必须是足以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这一点又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的是人民共和国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在认定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时,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考察:(1)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的行为。构成本罪的,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采用了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而是采取吵闹、指责、谩骂或其他的不积极、不配合的方法来影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给予治安处罚。(2)行为人的阻碍行为是否发生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这是构成本罪的时空方面的要求。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有关阻碍行为,但并不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而是平常状态,则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足以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即出现了危险状态,反之,就是没有出现危险状态。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的阻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方式来进行的,在整个阻碍行为实施过程中没有暴力、威胁的因素,即不包含对有关机关进行围攻、冲击,对有关人员进行人身杀害、伤害、捆绑、殴打等,或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胁迫使用的非暴力、威胁的阻碍方法,可以是静坐、谩骂、绝食等。行为人在客观上阻碍的对象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此外,构成本罪的必须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活动受到严重妨害,如严重妨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破,或者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等。本罪的成立之所以不要求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条件,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要是行为人故意实施阻碍行为,尽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为人的非暴力、威胁行为在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能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本罪在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情形下属于实害犯,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虽然故意以非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了有关阻碍行为,但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也不构成本罪。
5、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妨害公务罪认定相关问题
1、妨害公务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外,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和团体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属于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目前我国还有一些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授权行使着一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这些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即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所以对这些单位中从事公事公务的人员,也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理由主要是因为他们不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至于说他们履行的是国家性公务,还是集体性公务并无影响。据此,妨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2、如何区分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两罪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上具有相似性,而且《刑法》第242条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定罪处罚:
(1)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论处;
(2)其他参与者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这说明了两罪之间的联系。
两罪的区别在于:(1)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加以阻碍,而本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可;(2)行为特征不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在客观上不仅要求有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聚众”,只是单个人实施或纠集一两个人实施不构成本罪;(3)主体不同,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必须是首要分子,不是首要分子不构成本罪。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过程中起组织、筹划、纠集、指挥、煽动作用的犯罪分子。而凡是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行为的人都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3、本罪中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的异同
两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后果,但两者在客观、主观方面的差别是很明显的。
(1)主观故意不同,前者是明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而故意加以阻碍,后者是明知他人是犯罪分子,故意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进行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2)客观方面,由于前者不以使用暴力方法为必要条件,因此两罪的行为在有的时候(如依法执行的公务是侦查、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分子时)就显得比较模糊。但是,由于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很广泛,并不限于侦查、逮捕罪犯。因此涉及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行为范围很广,而后者的行为则相当单一。
4、本罪与抗税罪的区别
本罪与抗税罪是一般与特别、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抗税罪包括在妨害公务罪中,是一种特殊的妨害公务罪。两罪有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包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上都采取了暴力、威胁方法,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又存在差异。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活动,而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两罪存在部分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抗税行为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
三、上海法院对妨害公务罪如何处罚?
法官对妨害公务犯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一般会处三个月到一年左右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会处6个月至3年左右有期徒刑。
2、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增加轻微伤、轻伤人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持械或者利用机动车等方法妨害公务的;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等等。
3、减少刑罚量的情形: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等。
四、相关法条链接
1、刑法典
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42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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