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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的量刑有何具体规定?
发表时间:2011-02-11 浏览次数:385

  刑法中的“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的量刑有何具体规定?

问——

徐明良律师:

我表弟于2006年10月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因其犯罪时不满16周岁,对其应当减轻处罚;但同时,他被一审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

请问: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的量刑有何具体规定,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可以改减轻处罚为从轻处罚吗? 费知平

答——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包括在法定刑以下适用更轻的刑种或更短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2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你表弟的犯罪行为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中,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法定最低刑是10年有期徒刑(刑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由于一审法院认为对你表弟应当减轻处罚,所以他只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以下”不应包括本数“10年有期徒刑”在内)。可见,一审法院判处你表弟15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应属法律适用上的量刑不当。

如提起上诉,并且二审改减轻处罚为从轻处罚,那么,即使在刑期上对其有所相对减轻,但对其应适用的刑罚在法律适用的实质性意义上也依然是随之加重了。因为,根据《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从轻处罚较减轻处罚的量刑要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除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你表弟有其他严重犯罪情节而不应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才应当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改减轻处罚为选择适用从轻处罚。否则,仅在提起上诉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就不应该减轻处罚为从轻处罚。不然,则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徐明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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