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
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
非法持有鸦片
非法持有鸦片
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痛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二)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
(三)可卡因
(四)吗啡
(五)度冷丁(杜冷丁)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
(八)罂粟壳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二)大麻油
(三)可卡因
(四)吗啡
(五)度冷丁(杜冷丁)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l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n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
(八)罂粟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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