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相关机构查证后属实的,哪怕就算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了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以上这些行为都算立功行为。立功对犯罪分子来说无疑是利大于弊的行为。关于立功,这里我们要说的是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界限问题。
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界限是怎样的?
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界限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认定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即被检举揭发或被协助抓获的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全国有较大影响,可认定为重大立功。
一般情况下,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难区分。实践中,有疑问的有两种情形:
1:是被告人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依照其犯罪情节应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为犯罪分子本身具有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实际被判处有期徒刑。
2:是被告人检举揭发了他人的一般犯罪事实,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又发现并查证属实被检举揭发对象的其他重大犯罪事实。
对于如何认定立功的属性,可以结合两个原则来判断:
1:以法定刑为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所谓“重大嫌疑人”、“重大案件”,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依法应当”或者“实际”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已经明确:“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2:以立功时为限。
一方面,以立功时为限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被告人实施立功行为时对立功的主观认识以及实施的具体立功行为是认定立功的主客观要素;立功行为完成之后查证的任何事实都不是立功的客观要素,而这些事实也不在被告人关于立功的主观认识范围内。所以,主客观相统一唯有立功当时。
另一方面,以立功时为限是奖当其功。从被告人实施立功行为到最后被认定为立功有一个时间段,而且立功对象,即被检举揭发或被协助抓捕的人的属性在查证属实之前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可能从一般嫌疑人变更为重大嫌疑人。认定立功的属性应当以立功当时被检举揭发或被协助抓捕的人是否属于重大嫌疑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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