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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因累犯从重情节而适用死刑?
发表时间:2012-03-02 浏览次数:393
《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是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它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在具有累犯情节的死刑 案件中,首先应对被告人所犯之罪确定法定刑,再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禁止因为法定刑为单一的无期徒刑或死缓刑或死刑立即执行而从下格刑升格到上格刑加重处罚。在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中,首先确定被告人所犯之罪应适用的法定刑,若应判处无期徒,不能仅因累犯情节,而升格量刑判处被告人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慎用死刑的今天,亦不能仅因累犯情节而加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只有如此,才符合“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更好地实现“严格控制死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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