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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的分类与赦免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4-03-12 浏览次数:419

赦免是对罪犯的刑罚。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的法律制度。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

赦免的分类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一)大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二)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赦免的效力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於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於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於无效。

我国所规定的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的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而不是宣布其罪归于消灭,更不做犯罪记录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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