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减刑后为无期徒刑和25有期徒刑时最低执行期
发表时间: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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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后为无期徒刑和25有期徒刑时最低执行期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死缓减刑后25有期徒刑的,应当不少于1/2无期徒刑的,也即12.5年当然这12.5是不包括缓期执行的那2年的。实际执行刑期12.5+2=14.5。
判处无期为: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无期改有期徒刑
最大不能少于十三年+已服刑两年=15年
实际执行刑期13+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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