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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减刑、假释的条件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65

我国刑法设立的判刑、假释制度,有助于更好的改造罪犯,对服刑的少年,党和国家一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而对少年适用判刑、假释的从宽,是这一方针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对少年应充分发挥减刑作用,扩大判刑、假释的作用面。199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判刑假释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05年12月12日最高院第1373次审委会通过《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删除了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间隔、幅度等方面的相关具体规定。

少年犯,是指犯罪时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但在刑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原先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绝大部分将成为成年人,那么,对于这些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在服刑过程中已满18周岁的人在掌握标准上,是否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适度从宽?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适度从宽。因为:

1、从司法实践中看,少年在服刑过程中绝大部分会变成成年人,如果不采取从宽政策,势必人为地限制了判刑假释的使用面。而且,对这部分人的18周岁前后处遇的突然改变,也不利于其改造。

2、服刑期间已成年的少年,其服刑理由仍是其未成年时所犯的罪行,由于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其认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主观恶性比犯同样罪行的成年犯小。而且这部分人也比较容易改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有必要将其与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人区别对待。

3、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发布的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判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人依法适度放宽。”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只要是罪犯在犯罪时未成年,无论在服刑期间是否已经成年,均可以比照成年犯罪在减刑假释的掌握标准上可以适度放宽。因此,主张对犯罪时未成年而在服刑期间已成年的罪犯,在减刑假释的掌握标准上与成年的罪犯不作区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4、死刑缓期两年期满,一般情况下应减为无期徒刑,而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5月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未成年犯,2年期满后,即应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事实上被判死缓的未成年人2年期满以后,无疑均已成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无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在减刑时的从宽处理。

对少年的减刑假释条件,我国刑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假释的一些限制条件,如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我国刑法第78条第2寺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执行10年徒刑以后才有可能减刑出狱等,同样适用于少年。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对未成年人减刑假释从宽处理的规定,但由于立法的限制,实际上少年的减刑假释与成年人比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无论少年在减刑假释的幅度有多大,间隔的时间有多短,少年同样要服满原判刑期的1/2,被判无期的少年也要10年徒刑后才能减刑假释出狱,这与成年罪犯是完全一致的,对两类犯罪人等同看待,是不符合我国历来坚持的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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