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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343

“关于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的调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重点调研课题,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课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报并中标,此后该院成立了课题组。课题组针对当前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开展调研,从立法和司法操作层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和意见。

运行的现状

为了了解当前减刑假释制度的运行状况,课题组对减刑假释制度适用情况进行了实践考察,我们立足焦作、兼顾省内其他地方,较为全面的采集了相关数据资料。我们对现行减刑假释制度的运作现状进行了分析归纳。

(一)焦作市监狱人为控制减刑比例迹象明显、减刑为主、假释为辅(参见表一),减刑对象局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罪犯未纳入减刑范围。

(二)焦作市辖区县看守所减刑比例较低、假释为零,减刑比例不稳定,变化较大(参见表二)。各看守所都没有形成固定的减刑假释报送机制,减刑假释工作还没有步入规范化轨道,造成了与监狱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机会不均等。而焦作市市级看守所减刑比例较高,与监狱的减刑比例基本持平。

(三)从2007年出狱人员减刑统计情况看,当前焦作市减刑工作的特点:1.减刑的几率逐年上升,减刑已经成为有效改造罪犯的主要奖励措施;2.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几率较低;减刑几率与罪犯的刑期成正比关系,刑期越长,减刑机会越大,占比重较大的五年以下短期自由刑罪犯享受不到减刑优惠;3.罪犯实际服刑期限长短与所犯罪行轻重成反比关系。罪犯罪行越重,实际服刑期限相对较短,罪行越轻,实际服刑期限相对较长(参见表三)。

(四)关于几类特殊犯罪人群的减刑假释情况。1.累犯(包含再犯)的减刑比例较普通罪犯低,减刑幅度小。2.未成年犯的减刑体现了从宽的原则,但比例与普通罪犯没有区别。3.女子罪犯的减刑假释没有区别对待。4.老病残犯的减刑适度从宽。

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

1.减刑假释条文设置过于简陋。我国刑法对于罪犯定罪量刑的规定篇幅大、内容多、规定细化、设计合理,而有关减刑假释的规定则显得过于单薄和笼统,操作性不强。

2.“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规定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减刑制度规定的减刑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其中,立功和重大立功法律规定明确,比较容易把握。而适用最广泛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则存在不易把握的弊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进行了解释,但作为认定“确有悔改表现”首要要求的“认罪服法”,仍属纯粹的主观思想状态,仍存在不易考察清楚,也无法具体予以量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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