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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与假释中的“阳光审判”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57

对在服刑中积极改造、有明显悔改表现的罪犯,依法实施减刑、假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责。这也是社会上关注的一个刑罚焦点。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着眼于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积极探索审理此类案件的新方式,并依法大胆适用假释制度,

以人文关怀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精心打造出了减刑、假释的“阳光审判”。

近年来,市中院审理的假释、减刑案件合格率达100%,办案创新举措和取得的明显成效走在了全国法院系统前列。前不久,市中院还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参加了中国与欧盟联合举办的司法合作项目的减刑、假释国际性研讨会议,在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介绍,受到与会各国代表的好评。

从罪犯黄某的喜与悔———看市中院办理减刑与假释的公正透明

近日,青岛某监狱某分监区的罪犯黄某经历了他的喜与悔。喜的是,服刑3年有余的他,因积极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改造积分达到监狱的要求,监狱经研究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其减刑一年。对于余刑只有一年零两个月的黄某来讲,可谓是天大的喜讯。当在监狱分监区公告栏上,看到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公示公告中时,黄某甭提有多高兴了。然而,就是这张公示公告,将黄某挡在了减刑人员的行列之外———原来,公告中特别加注:“如果发现上述人员有违规违纪情况或其他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请于七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监狱有关部门举报”,随后黄某被人举报有违反监规问题,后经查证属实,监狱撤回了对其减刑的提请。黄某对自己的违反监规问题后悔不已。

这是市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实行“阳光审判”的一个案例。

近年来,市中院探索实施了多管齐下、公正透明的减刑、假释案办案方法———

一是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提请一次减刑两年以上、假释余刑3年以上的案件,在书面审理的同时,深入监所基层单位逐个核实被提请对象与所报请材料是否一致。通过找基层监管干警和与被提请对象朝夕相处的罪犯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法,摸实底查真情。

二是实行听证。参加听证的人员有法官、检察官、警官,有罪犯本人及其他罪犯,有时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社会普通公民和罪犯亲属,请他们见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过程,消除一些人对此类案件的怀疑心理。

三是实行公示。市中院对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经初步书面审理,对提请机关的意见在监狱机关和狱内进行公开公示,告知公示的时间、公示举报电话,公示期间设置公示意见箱。对有时出现的举报意见,法院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撤销执行机关的申报。这种公示作法,维护了监管改造人员在减刑、假释问题上的知情权,扩大了监管的视野和范围,有效地预防了说情风、关系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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