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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听证会和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
发表时间:2012-06-24 浏览次数:172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讯:今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召开减刑听证会和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孔志旁听了上午的减刑听证会,出席了下午的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并讲话。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兴隆出席了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河南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韩兆印主持了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

上午的听证会上,在河南高院的主持下,在法律监督机关、执行机关、审核机关的全面参与、监督下,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当庭依法宣告了对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的19名罪犯由无期徒刑减为18到20年不等有期徒刑的评议结果。

下午,河南高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法学专家教授、资深律师、新闻记者以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等司法机关代表60余人,召开了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与会人员对省高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减刑案件审理工作透明度的探索精神、逐步推行公开听证制度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赞扬。与会人员认为,公开听证是审理减刑案件的一种新模式,也是推动减刑工作科学发展的应有之行。对减刑案件实行公开听证,是司法公开原则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科学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与会人员还紧紧围绕对审理减刑案件实行公开听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公开听证的范围、公开听证的模式、公开听证的程序以及公开听证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等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孔志副院长指出,根据全省法院一年来的减刑听证实践,当前的减刑听证程序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听证程序不统一,二是听证内容相互重复,三是对原判犯罪情况重视不够,四是听证过程流于形式,五是同步监督机制缺失。原因在于设计听证程序时,偏重于审查罪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忽视了减刑听证的其它价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减刑听证工作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打破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隔膜,走出司法神秘主义的误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有效实现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监督听证程序,而且要监督减刑条件和减刑幅度,增强监督的时效性;三是保障罪犯参与,落实罪犯对减刑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四是开展法制教育,促进罪犯真诚悔罪,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五是开展普法宣传,让罪犯了解减刑条件综合评价制度,增强司法权威和执法效率。

孔志副院长要求,全省两级法院要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以合理的听证价值为指导,探索构建科学的减刑听证程序。一要确立以激励罪犯真诚悔罪为核心,二要坚持把主客观一致原则作为减刑条件的唯一标准,三要逐步建立公开听证的同步监督制度,实现检察机关对听证程序和减刑依据的全面监督,四要努力构建减刑条件综合评价制度,通过全面分析罪犯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和执行中的悔改表现,准确评价其劳动改造的难易程度,有区别的适用不同的减刑条件和减刑幅度,增强改造的针对性和减刑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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