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减刑是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鼓励罪犯积极积极改造,实现"将监狱大门的钥匙交给犯罪人"思想的最有力工具。它直接反映教育改造质量和刑罚执行效果,影响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法律的严肃性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对此,应当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以认识。而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减刑的适用是按照一种近似于行政报批程序来运作的,由此带来一系列弊端,包括"暗箱操作"泛滥、公开性和透明度的缺乏,公权力行使的恣意化等等,以至于减刑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不和谐音符。对此,我们不能仅止于意识形态层面的评论和批判,更需要进行技术和价值层面的理性反思。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减刑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导致减刑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失当,严重制约和阻碍着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重构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减刑程序已刻不容缓。本文在对减刑程序适用情况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以程序正义为研究视角,对完善减刑程序进行尝试性的探讨,并提出若干具体构想。
"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这并不是没有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
引 言
根据目前刑法学界的不同观点,减刑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减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1>。广义说认为减刑不仅包括狭义的减刑,还应包括死缓的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缓刑的减刑以及刑罚消灭制度中的恩赦、赦免等<2>。本文所探讨的内容是狭义上的减刑。
现代意义上的减刑制度产生于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之后,随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人道主义思想的传播和教育刑思想的产生而渐露端倪。西方第一个自由刑减刑案件源于荷兰。<3> "西方国家的制度化减刑,一般可追溯到19世纪麦克诺奇的分数制,即犯人基于进步分数而获得减刑。"<4>现代意义上的减刑制度起源于英属澳大利亚的累进处遇制度<5>。这种早期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并根据各国的具体国情,有的发展成为与不定期刑直接联系的假释制度,有的发展成为与善时制联系紧密的减刑制度。到了19世纪末,自由刑减刑制度已经被西方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与缓刑、假释一样被广泛采用的制度。目前,在大多数国家与地区都存在减刑制度,只是在具体称谓和内容上不尽相同,我国称之为"减刑",美国称之为"善时制度",加拿大称之为"赦免",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缩短刑期"等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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