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四川高院和全省各中院、成都铁路运输中院将全面试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的规定(试行)》。此举将进一步推进四川省减刑假释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
今年年初,四川高院决定将“减刑、假释情况分析以及制度研究”作为今年的重点研究课题,组织精干力量进行调研。经过认真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十余次反复修改,院领导亲自把关,四川高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的规定(试行)》。上述规定对听证程序的目的、原则、听证范围、听证参加人、回避听证程序、听证后对案件的处理以及裁前公示的内容、裁前公示期间、裁前公示的方式、异议和意见收集、调查核实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确定以下新的制度和内容:
一是在减刑、假释听证程序中,保障了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是保障了裁前公示异议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对异议人信息保密、法院审判人员直接到刑罚执行机关核实异议、协调刑罚执行机关调整监舍监区等方式切实保障异议人权利,使其不再担心打击报复,以保证听证、公示制度发挥实效。
三是通过裁前公示和扩大听证参加人的范围,使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是明确、规范了听证程序:1.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齐,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审判长报告听证准备情况;2.审判长核对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的基本情况;3.审判长介绍听证的内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听证的其他人员,宣布听证开始;4.审判长告知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在听证过程中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申请证人作证、最后陈述的权利;5.刑罚执行机关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出示相关证据;6.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陈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7.监管民警对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发表意见;8.知情罪犯对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的服刑表现情况到庭作证;9.合议庭向听证参加人进行提问调查;10.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作最后陈述;11.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人员发表法律监督意见;12.审判长对听证的情况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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