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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罪犯减刑假释有问题
发表时间:2014-12-09 浏览次数:28

昨日,记者从省高院新闻发布会获悉,自今年9月,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通报鲁潇等11名罪犯申报减刑、假释的材料涉嫌造假的情况后,省高院及时安排部署,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决定由省高院复查罪犯鲁潇、宋皓、杨明、廖勇的案件,指令相关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罪犯龚明飞、谢先益、邱善等人的案件。

从无期减为18年3个月,私藏火机扣分未被如实反映

罪犯鲁潇,今年26岁,四川省邻水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监狱的相关规定,服刑人员考核周期为12个月,每月获得超过10个改造分的可获得当月表扬1次,1个考核周期中累计获得10次以上月表扬的可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王武监狱以罪犯鲁潇在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两个考核周期内获评2次改造积极分子为由,建议省高院对其减刑。2013年2月21日,省高院据此作出裁定,将鲁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现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鲁潇因违规私藏打火机,被所在直属分监区扣除改造分2分。但在直属分监区上报的考核档案中,未对扣分事实如实反映,致使鲁潇在该考核周期中累计获得10次月表扬,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今年10月9日,省高院裁定,认定罪犯鲁潇获评2次改造积极分子的材料中,有1次材料不实,故撤销原减刑裁定,并裁定将罪犯鲁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从无期减为18年,打骂他人扣分未被如实反映

罪犯宋皓,今年37岁,贵州省纳雍县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武监狱以罪犯宋皓在2010年5月至2012年4月两个考核周期内获评2次改造积极分子为由,建议省高院对其减刑。2013年2月22日,省高院据此作出裁定,将宋皓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现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9日,罪犯宋皓因违规打骂他人,被所在直属分监区扣除改造分3分,但在直属分监区上报的考核档案中,未对当月扣分事实如实反映,致使宋皓在当年4月的考核中仍获评月表扬1次,在该考核周期中累计获得10次月表扬,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今年10月9日,省高院作出裁定,认定罪犯宋皓获评2次改造积极分子的材料中,有1次材料不实,故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并裁定将罪犯宋皓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搞发明立功”减刑1年6个月,不能证明是以他为主完成

罪犯廖勇,今年56岁,贵州省黔西县人。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廖勇在凯里监狱服刑期间,凯里监狱以廖勇发明“汽车减震保险杠”、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被监狱记重大立功为由,建议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为其减刑。2009年6月30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减刑裁定,将廖勇的刑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勇在凯里监狱服刑期间,既没有对“汽车减震保险杠”进行设计,也没有进行试制;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没有通过监狱管理渠道申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设计图纸上“廖勇”的签名,经笔迹鉴定也不是廖勇本人所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罪犯廖勇的发明创造系其为主完成。

今年10月22日,省高院作出裁定,裁定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廖勇的原减刑裁定。

据了解,目前针对鲁潇等11名罪犯申报减刑、假释的材料涉嫌造假的情况,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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