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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对象和程序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88

假释是指给予正在服刑中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 . 假释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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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罪犯才能适用假释:

一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不适用假释。

二是经过一定期限服刑改造的罪犯。法定适用假释对象实际执行刑期的期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招待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已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但是,如果罪犯检举监内外的犯罪集团或犯罪活动而立了大功,或在生产劳动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对国家有其它重大贡献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这是适用假释有重要条件。假释的确有悔改表现的含义与减刑中相同。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确已悔罪,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不致重新犯罪,或者老弱病残,丧失作案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犯罪,才适用假释。

2. 假释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应由罪犯所在的监狱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建议意见,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意见,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假释建议书后,要认真处理,并在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决定应及时通知监狱,并将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后,由监狱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3. 假释的考验期

刑法明文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再犯罪和违法违纪行为。就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被假释的罪犯如果再犯新罪,撤销假释,把前罪还没有执行的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据法定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其假释后再犯新罪而被羁押前的假释考验时间,不能计算在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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