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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使用条件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501

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就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第81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由此可以看出,假释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

(1) 罪刑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对判处其他刑罚的人不得假释。对于管制,因为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无所谓假释问题;对于拘役刑罚的,因为拘役的刑期太短,假释没有太大意义。

(2) 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十年以上才能假释。

(3) 实质条件:假释只能使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4) 消极条件: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由于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更大,适用假释不利于防止他继续犯罪,所以对这类人不得假释。另外,这类犯罪人即使经减刑,减刑后的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法律规定: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考验期经过,可能产生一下几种结果:

1,经过假释考验期,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假释期满,就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将新罪和原来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并罚。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确定的刑期之内。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新罪是在假释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判决之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对新罪进行定罪量刑,与原判决确定的罪进行并罚。原来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新判决确定的刑期中扣除,但假释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内。

4,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审判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罪另行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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