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假释的适用,社会上有意见认为应废除“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的规定,可相应给予更为严格的假释条件限制。针对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黄永维表示:“我们赞成该意见的积极意义,但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修订不能突破刑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继续保留了此禁止假释的规定。但是,最高法将尽快就取消禁止假释规定的问题形成相应司法建议,并提请立法机关研究。”黄永维说。
据了解,送审稿在提高重刑犯实际最低执行期限后,对于假释的期限条件仍然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0年以上。”这将客观上促进假释的扩大适用。
同时,更加明确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将原判刑罚情况作为应当考虑的因素,使得考查的内容更加全面,增强了可操作性。
送审稿还规定了“自首漏罪或者曾如实供述漏罪犯罪事实的”,在撤销假释后,可以再假释。“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假释作用的充分发挥,扩大假释的适用。”黄永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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