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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假释制度 适应社区矫正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05

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我国从2003年7月,正式在北京、江苏等地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就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和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张苏军在今年的社区矫正国际研讨会致词中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能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这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法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无疑,假释人员是适应社区矫正主要对象之一。故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能有效地促进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监狱被依法裁定假释、决定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终于有了真正的属于自己的“家”。所以说社区矫正的开展对监狱贯彻执行假释制度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假释制度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自19世纪诞生于欧洲以来,便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非凡的价值,在调控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所以迅速在世界各地普及开来,并受到高度的重视。然而多年来,我国监狱的假释制度执行不力,影响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的提高,难以真正发挥法律赋予它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影响了我国的司法进程。当前,改革现行的假释制度、扩大假释制度的运用,适应社区矫正新形势的发展势在必行。笔者在此试图作一些浅显的探讨,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我国假释制度执行的现状

目前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率偏低并有逐年减少之势头。据国内权威资料显示:1996年,全国假释的罪犯有36552人,假释率为2.58%; 1998年假释29541人,假释率为2.06%; 2000年,假释23550人,假释率为1.63%。笔者曾对我省某一个重刑犯监狱做过调查,1998年至2004年平均押犯在1800名左右,假释人数仅为8人。通过以上数字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的假释适用情况。而西欧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假释率一般都在40%至70%左右,且是服刑人员释放的主要方式。所以我国假释的适应有悖于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 。还有,我国假释制度的适应在各省发展不平衡、在各省监狱之间发展也不平衡,客观上造成了刑罚执行的不公,不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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