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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就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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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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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江西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为1500元,数额巨大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元,数额巨大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5000元,巨额巨大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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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抢夺罪量刑标准
抢夺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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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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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是刑罚执行的简称,随着社会的进步 行刑也随着有所改变,本文为您详细介绍行刑社会化视域下的缓刑制度改革,欢迎阅读,如果还有法律问题可以到律咖网加律师qq号为好友后,让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行刑社会化是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其深度和广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罚制度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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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刑法理论上将其归纳为资格刑,也有人将其称为名誉刑,权利刑或能力刑等,属于剥夺犯罪人担任公职或行使一定权利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方式,在惩罚、减少和预防犯罪方面,起到了其他刑罚无法代替的作用,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重要的。当前,剥夺政治权利年限的减刑,特别是在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能否继续减刑,是理论及刑罚执行实践过程中常有涉及、却争议颇多的问题。 首先,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不能适用,理由是《刑法》总则已经对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作出了“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规定,因而依照该规定,死缓、无期徒刑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所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仍应维持在三至十年这一期间,不得再获减。  其次,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各地监管场所和法院基于理解角度不同所作出的裁定同样存在差异: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在a省b监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连续获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也相应被减为2年,调往a省c监服刑后,c地法院却以b地法院对某犯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刑裁定违法为由,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先前b地法院裁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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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来源:韦明:日期:2013-09-25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区的刑事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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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10完整版)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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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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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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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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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又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完全可以成为缓刑的适用对象。 3、行为人被处以罚金刑时缓刑的适用。行为人被判处罚金刑的时候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将规定对罚金刑所具有的弊端与合理之处相比,笔者认为利大于弊,对罚金刑适用缓刑只要正确运用,并不至于损害刑法的权威和和公众对刑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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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于缓刑存在很多误解,以及缓刑适用的刑种条件也很模糊不清,本文刑事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缓刑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短期自由刑是缓刑适用的基本刑种,因此现代各国普遍规定对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可以适用缓刑。有的国家还对短期自由刑作了进一步分类,如现行日本刑法典将自由刑分为惩役、监禁和拘留,根据该刑法典第25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自由刑为惩役和监禁,对拘留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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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制止。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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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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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贪污罪量刑标准
贪污罪量刑标准法律条文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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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条件包括: (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 (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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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0】36号 【发布日期】2010-09-13 【生效日期】2010-10-01 【所属类别】法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规范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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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5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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