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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这里的“其他罪行”限制为不同种罪行。笔者认为,只要供述的是自己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可成立余罪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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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抢劫罪量刑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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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故意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作者:王华 案情 2009年6月,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张某表现良好,遵章守纪,无违法犯罪行为,2012年6月缓刑考验期满。2013年8月,张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并致一人轻伤,被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到法院,经审理,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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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般累犯构成的4个条件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四川刑事律师分析: 一般累犯构成的4个条件 主体条件:前后罪均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根据刑法修正八:过失犯罪和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均不成立累犯。注意:不满18周岁是指前后有一罪为不满18周岁时就不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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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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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如何执行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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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广州市一名司机“见义勇为”,却误把加油站经理当劫匪撞死,这一事件曾引发外界高度关注。2013年12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当事司机蔡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见《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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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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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010年11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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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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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概念及其量刑 一、概念及其构成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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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转移、窝藏、代为销售赃物如何定罪、量刑? 收购、转移、窝藏、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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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10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6号)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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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但可以作民事案件处理,由行为人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最好辩护律师根据上述所有情节及证据作出最终的量刑意见。 参考法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二)故意伤害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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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标准是: (1)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为数量较大。 (2)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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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毒品犯罪累犯观点的人认为,毒品累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 [1] 其理由是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该条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规定含义相同,因而在性质上应当视为相同的特别累犯,并进一步举证说该规定在罪质条件、主观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四方面的性质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之性质相同。其立论依据是否充分可信,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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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毒品犯罪量刑规定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每增加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冰毒)或者可卡因一克。每增加一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3)、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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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应属未成年犯。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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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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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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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5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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