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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缓期执行和有期徒刑的缓刑之间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1-05-25 浏览次数:283

死刑的缓期执行和有期徒刑的缓刑是不同的概念。

死刑缓期执行,就是判处死刑,暂时不执行,让他服刑,根据表现再确定执行。

见如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1.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减刑);

3.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不必等两年)

4. 如果没有过失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缓刑:就是判处徒刑后不立即收监执行,而是由犯罪分子按照正常人一样生活,但是剥夺一些象集会游行的权利,要定期到公安机关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

见《刑法》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 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 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 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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