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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犯罪情节中针对弱势人员犯罪
发表时间:2014-12-19 浏览次数:351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群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实现权利、维护权利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保证上述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对侵犯弱势人员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刑事辩护律师应掌握该量刑情节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委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 量刑规范化中,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故意犯罪以弱势人员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的弱势性联系紧密,犯罪行为更易得手,应考虑对弱势人员犯罪的情形;而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的弱势性没有什么联系,所以该类犯罪不考虑弱势人员问题。

一、针对老年人犯罪

应根据犯罪类型和性质确定犯罪行为与老年人的弱势性是否有关,如果犯罪行为与老年人的弱势性无关,则不适用从重处罚。其次,应根据老年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

确定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幅度,应考虑犯罪性质、危害程度、犯罪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关联性,未成年人年龄、身心发展、可恢复性等方面确定。但应注意,一是以作为犯罪构成事实在确定量刑起点或者基准刑时已考虑的因素,不能重复运用;二是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三、针对残疾人犯罪

针对残疾人的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性质的犯罪,选择的从重幅度会大些;盗窃等非暴力性质犯罪,选择的从重幅度会小些(给残疾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除外)。

四、针对孕妇犯罪

应结合犯罪对孕妇身体健康和胎儿健康造成的影响,犯罪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反应等方面考虑从重的幅度。

五、针对其他弱势人员的犯罪

其他弱势人员是指上述弱势人员以外的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包括重病患者等,应当参照上述针对弱势人员犯罪的规定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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