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共性在于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则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比如经手、经营、管理的财产。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起刑点不同。盗窃罪在广东的起刑点是2000元-3000元,珠海地区为3000元定为数额较大,达到起刑点,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入室盗窃、扒窃不受数额的限制)。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数额也就是认定数额较大是在2万元以上(珠海地区)。
因此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轻于盗窃罪。
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e2013〕1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职务侵占与盗窃罪的区别”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