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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特征、认定和辩护要点
发表时间:2014-03-10 浏览次数:98

(一)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以及认定方面的问题,并对刑事犯罪的构成、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以及取保候审、刑事辩护代理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相关法律帮助。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人们的经济财产及社会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如果您遇到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可进行律师在线咨询,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损失降到最小。

(二)本罪中一罪与数罪问题

在保险诈骗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发生时,常常又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毁坏保险财产时可能触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为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形下手段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理论上的通行观点应以一重罪处罚。但是刑法第198条对此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依照本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而不能再象处理一般牵连犯那样从一重罪处罚。

(三)本罪共同犯罪人的认定

在保险诈骗活动中,保险诈骗犯罪分子为了实现诈骗目的,常常勾结有关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或者财产评估人,让他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中,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工作的当事人,他们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和财产评估的材料直接影响保险事故调查的真伪,因此法律对其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如果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了条件,则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应当明确的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保险诈骗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进行保险诈骗的人尚未骗取保险金,不构成犯罪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也不应当视为犯罪,但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制裁,如追究其行政责任等。

一、 保险诈骗罪的定义

保险诈骗罪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保险制度由一系列调整保险行为的规范组成。这些规范包括《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船舶保险条款》、《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保险诈骗罪通过违反这些规范,构成对保险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时,保险诈骗罪还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犯罪对象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保险金虽然来源于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但是投保人一旦将保险费交给保险人,这笔保险费就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只有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件或保险事故时,才有权获得保险金,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显然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反保险法律法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首先,保险诈骗犯罪以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为前提。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了《保险法》,《保险法》明文规定了对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υ反了法律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目的是有意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对保险赔偿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并非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一切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范χ,同时在保险单上还具体规定了免责条款。而“编造虚假的原因” 是指行为人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虚假原因,从而骗取保险赔偿。“夸大损失程度”是指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从而获得更多的保险金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即可成立。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δ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δ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这里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χ内的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种诈骗犯罪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除个别具有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因此,行为人就采取杀害、伤害等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除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成立,还必须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为保险诈骗犯罪的发生有其特殊性,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无法实施或得逞。其次,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主体并不相同。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诈骗犯罪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诈骗的,也可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本罪自然人和单λ都可作为主体。

(四)主观特征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并以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为目的。

三、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一)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是以骗取保险金和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因为保险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保险管理制度,还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以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特征,所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保险诈骗犯罪的要件。认定保险诈骗犯罪与非罪,认定保险诈骗罪与一般保险合同纠纷,要看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2.骗取的数额是否较大。骗取的数额大小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刑法》上虽?有明确规定具体数额,但可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来认定数额是否较大,《追诉标准》第四十八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在5万元以上的,即属数额较大。

(二)保险诈骗罪与他罪的界限

1.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保险诈骗和一般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1)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方式不同。保险诈骗犯罪是利用保险合同,χ绕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保险金,《刑法》规定了五种行为方式;而一般诈骗犯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化。

(2)犯罪主体不同。一般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当事人或关系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λ。

2.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区别。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保险金的职务侵占或贪污行为,在客观方面和主体上是有区别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或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δ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枣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二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保险金。认定时一般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贪污罪。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或贪污罪,主体上也不相同,职务侵占或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1.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2.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 条第2 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四)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98 条第1 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198 条第 3 款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认识“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犯罪是随着保险制度建立和保险业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新型经济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此类犯罪未作出专门的规定,而只有在诈骗罪的立法内容中有所包容。为惩治伪造货币和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同日起施行。该《决定》第16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亦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内容,增设了保险诈骗罪,将保险诈骗行为从刑法典规定的诈骗罪中分立出来,从而为司法实路提供了新的法律适用依据。本文拟对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认定及处罚作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立法内容及其精神。

来源:襄阳专家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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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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