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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表时间:2013-11-19 浏览次数:347

最新办理抢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由旧的500元-2000元调整为1000-3000元;”数额巨大“由旧的5000元-2万元调整为3万元-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由旧的3万元-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40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只要具有下列行为的,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较大金额“的50%即500元-1500元的也构成抢夺罪。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刑事上的累犯,没有时间限制)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并且在一年内的情况)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从抢夺次数上确定,无论是否达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标准)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从采用的工具上)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从行为方式上)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从行为实施对象上)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从行为发生地点)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从行为实施对象上)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年发生地抢夺的;(从行为发生地点)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其他严重情节”

1、导致他人重伤的;

2、导致他人自杀的;

3、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特别严重情节”

1、导致他死亡的;------注意导致他人死亡的一定是抢夺罪的特别严重情节。

2、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可以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前提是必须是初犯、数额较大、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认罪、悔罪、退赃的。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且不是主犯;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第六条 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前提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抢夺取的;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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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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