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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2013-08-24 浏览次数:488

网友提问: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福建律师解答: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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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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