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发表时间:20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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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犯罪构成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案例:某市文化局副局长李某,在该市博物馆举行本市宋代文物展。被告人李某负责组织这次活动。由于经费紧张,市博物馆缺乏必要的防盗措施,但鉴于此次展出的许多宋代文物属于珍贵文物,如千手千眼佛等。展出前,博物馆工作人员曾向李某建议要加强博物馆的防盗措施。李某认为展出时间不长,且本市文物盗窃活动又很少,因而未予重视,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结果展出第4天,参展的千手千眼佛及其他珍贵文物(国家一级)共10件被盗,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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