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1-11 浏览次数:365

法发〔20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

质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

碑意义,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法必依、执法

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在法律实施工作中更为突出、更加紧迫。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公正司法,按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立法工

作计划关于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

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

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人民检察院在检察

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

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

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二、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

理。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

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予以废止;对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符合法律精神又无相

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分别对单独制定的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进行清理;对法、检两家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由原牵头部门

负责清理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不属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的,

要主动会同相关牵头部门研究处理。

清理工作应当于2012年3月底以前完成,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清理结果。

三、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经验过程中,认为需要

制定司法解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

1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高检发研字〔2006〕4号)的要

求,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

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四、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

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2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更多分类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