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房二卖要追究卖家的刑事责任,当房屋买卖涉嫌合同诈骗罪,作为老百姓,该如何应对?
■真实案例
女房主罗某一房二卖,并在法院裁定冻结这套房产后,再次将房产转卖获利50万。昨天记者获悉,罗某因合同诈骗罪终审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据了解,这是本市首例因一房二卖而追究房主刑责的案件。
39岁的女房主罗某在石景山古城路有一套26平方米的房子。2010年9月,她分别委托两家中介卖房,并在同一天,分别以50万和51万的价格卖给翁某与李某。凑巧的是,翁某与李某是朋友。在两人得知他们买的是同一套房后,他们找到罗某协商。最终,罗某退还了翁某的50万元,并承诺将房子过户给李某。但此后,罗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李某因此向法院起诉。
经李某申请,法院裁定冻结这套房的交易手续,并判决罗某将房子过户到李某名下。罗某不服上诉。在此期间,她又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就在罗某卖房后的第5天,市一中院驳回罗云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经买房人举报,检方以合同诈骗罪将罗云公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罗某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冻结的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罗某不服上诉,她认为自己是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处置诉争房产,不构成犯罪。市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以上信息来自京华时报)
■ 法官说法
此案是北京市首例因一房二卖而追究房主刑责的案件。对于做出这样判决的依据,法官解释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房二卖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主要从卖房者的主观和行为上来区分。如果房主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就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如果房主根本没打算交房,只是想收取钱款,就应该按照诈骗处理。
本案中,罗某明知涉案房屋进入司法程序,且已经被法院冻结,不能进行交易、转让,却故意隐瞒事实,将房屋出售获利,因此她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详情解析
我国不动产采取登记主义,若出卖人与不同的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只与其中一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该买卖合同均有效,但实际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人系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家。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无履约能力,是否有实际履约行为,欺诈程度如何等多方面因素。
■风险防控
购买房屋之前,买受人应对出售人的房屋信息等情况做充分的调查、准备,可以聘请律师进行协助,防止受骗,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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