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10?5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二审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为华接受记者采访,就此案审理过程中很多不为人知的细节回答了提问。
问:本案被告人是外籍犯,其犯罪均发生在境外,我国司法机关依据什么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答:本案中,被告人糯康是缅甸国籍,被告人桑康?乍萨是泰国国籍,被告人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国籍不明。6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在境外实施,犯罪结果发生在境外。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外国人在境外实施的犯罪,我国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似有疑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内的犯罪,被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本案被告人在中国船舶“玉兴8号”“华平号”“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上实施犯罪,被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拥有司法管辖权。糯康集团成员在老挝客船“金木棉3号”上绑架中国船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的法律亦应受到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在境外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的犯罪,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按照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拥有司法管辖权。
问:被告人的国籍怎么认定?本案依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本案6名被告人都没有有效身份证明,案发前他们分别居住在泰国和缅甸。归案后,6名被告人分别自报是缅甸、老挝、泰国国籍,云南省公安厅通过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向缅甸、泰国、老挝驻昆明总领事馆发出照会,请求协查被告人的身份。至起诉前,泰国领事馆回函证明被告人桑康?乍萨是泰国国籍;公诉机关根据案卷中国际刑警组织2010年3月29日《红色通缉令》上所载“糯康系缅甸国籍”,认定糯康为缅甸国籍,法院亦予确认。被告人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的国籍没有得到有效证明,表述为“国籍不明”。外国人犯罪案件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国籍不明的人犯罪案件参照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办理。
问:在诉讼过程中,如何落实对外籍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答: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辩护权、质证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以及最后陈述及上诉的权利,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例如,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中国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6名被告人明确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后,司法机关为他们分别指定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庭审时发表了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又如,给被告人提供了法律文书的缅文、泰文译本;在庭审过程中,考虑到被告人通晓傣语和拉祜语,为被告人聘请了傣语和拉祜语翻译。审理期间,泰国领事馆官员申请探视被告人桑康,法院及时作了安排。
问:外籍证人出庭是通过什么途径实现的?
答:外籍证人出庭是糯康案件审理的一大亮点,也是国际司法合作的新尝试、新探索。根据我国和泰国、老挝分别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缔约的双方均可以请求对方的证人前往本国出庭作证。因此,我国检察机关依据该条约向两国司法部提出了证人出庭请求,得到了两国司法部的积极支持,他们提供了证人名单且附上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院经过对证人名单和材料的审查,同意让其出庭作证,并在开庭前向证人送达了出庭通知,我公安机关负责将外方证人安全接送至法庭。本案一审开庭过程中,泰国10名证人、老挝3名证人作为控方证人出席我国法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较之宣读证人证言,证人当庭的证言,其真实性和证明力较强,对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
问:外籍证人提出了什么要求,法院如何实现对证人的保护?
答:出庭作证的泰国和老挝证人,有的参加了案发现场的勘查,有的是痕迹物证鉴定人,有的是法医,有的亲自参与了抓捕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外籍证人基于人身安全方面的考虑,向法院提出了对证人进行保护的要求。接到外籍证人的保护请求后,法院采取了四项证人保护措施:一是以不公开方式对证人身份进行核实;二是隐去证人的姓名信息,对证人进行编号,在法庭审理、法律文书及宣传报道以编号代之;三是在法庭旁专门设置了证人室,对证人采用磨砂玻璃进行面部遮挡,通过信号传输将证人的声音和模糊影像同步传输到法庭,控辩双方通过视频对证人进行了询问。
问:本案证据中使用了泰国和老挝警方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是如何转化成我国公诉机关指控证据的?
答:“10?5”案件发生后,泰国、老挝警方先期收集、提取了一些证据。在我国和泰国、老挝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约定了双方可以交换证据,并指定了我国司法部和泰王国检察总长或其指定的人员、老挝司法部之间进行直接的联系。在糯康案件中,泰国警方提取中国船员被害现场的大量证据,这些证据经过泰国检察总长或其指定的人员的审定移交我国,我公安机关接收以后,进行翻译并核对,转化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老挝提供的证据以此方式类推。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着重审查转化过来的证据是否符合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路径,证据的要素是否完备,能否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所有证据经过法庭质证,便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问:本案庭审中如何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使用语言的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籍被告人提供翻译”。本案的诉讼参与人及证人分别使用中文、缅语、老语、泰语、傣语、拉祜语等六种语言,庭审中坚持中文审判,同时鉴于六名被告人不懂中文,法院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提供了傣语翻译,为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提供了拉祜语翻译,同时考虑到泰国和老挝的证人将出庭作证,法庭又专门聘请了泰语和老挝语翻译。
问:庭审中六种语言的翻译问题是如何妥善解决的?
答:糯康案件的庭审需要六种语言,如果轮流翻译,庭审将是一个非常冗长拖沓的过程。为解决好这个问题,两审法院开创性地采用同声传译的方式进行庭审翻译。在配置了同声传译设施后,我们在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比如,如何确定前台翻译的内容和后台翻译的内容,前台和后台的翻译顺序怎么安排,才不至于出现多种语言同时发声的混乱;如何使被告人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语言帮助,从而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何让旁听的群众听得明白,使整个案情客观地公之于众。经过多次模拟,我们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所有当庭陈述的中文,由后台翻译通过耳麦同步传译给被告人;所有当庭陈述的外文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被告人供述和外籍证人的证言),由前台翻译当庭翻译成中文。实践结果,庭审翻译过程有序、清晰。
问:本案的审判如何体现和展示了国际司法合作的成果?
答:糯康案件的审判,是中、老、泰等国国际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表明中国与周边国家力求探索和构建一种基于平等互利的国际司法合作新机制。基于国际警务合作机制,中国公安机关与泰国、老挝警方成功破获了“10?5”案件,老挝警方在中国警方的请求之下将被其抓获的糯康移交给中国,为审判糯康犯罪集团奠定了基础。泰国根据中泰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将收集、提取、制作的主要证据向中方进行了交换,为准确认定糯康集团犯罪事实创造了必要条件。在审判过程中,泰国、老挝主动安排本国证人出庭作证,充分体现了各国联合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趋势,为国际司法合作的实质性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
问:糯康案件审判是如何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
答:本案一审、二审的庭审和宣判都公开进行,全程向社会和媒体公开,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案件审理。泰国、老挝驻昆总领馆官员也参加了旁听。法院在审判中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了平等保护。对被告人,法院为其提供了翻译,送达的诉讼文书均附有外文译本,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充分保护他们的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法院在立案时及时告知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需要提供司法援助的,司法行政机关为他们提供了司法援助。法院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主张和意见。法院严格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了罪刑相一致的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判赔原则,确定了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使原告人的赔偿诉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应有的实现。
问:糯康交纳了600万元人民币,为什么没有对其从轻处罚?
答:被告人糯康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以其个人财产600万元人民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庭审后,司法机关将600万人民币追缴到案,糯康确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法院也注意到,被告人糯康组织实施的多起犯罪,危害公共安全,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其所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都是应当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而且依照我国刑法,糯康还应当承担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刑罚。糯康虽有悔罪表现,不足以削减对其数罪并罚的执行刑罚。所以,为体现罪刑相一致,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问:对6名被告人的量刑考虑了哪些情节?
答: 本案的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扎西卡是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直接实施了枪杀中国船员的行为,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扎波是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向中国船员开枪,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扎拖波属从犯,可以从轻处罚。(2)暴力武装,枪杀无辜,手段极其残忍,致13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3)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000余克,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4)被告人肆意在国际水域劫船绑架,贩毒杀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等。
问:糯康案件的审判产生了什么影响?
答:糯康案件的审判在国内和国际上所产生的影响都是巨大而深远的。该案的审判彰显了我国政府保护国民及其合法权益的决心与能力,表明了我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贯立场,提振了中国人民的爱国热情,对鼓励中国企业和公民积极开展国际贸易和友好往来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该案的审判,也表明了中国政府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坚强决心和综合国力,表明了中国政府坚定不移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表明了中国法制在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从而树立起我国责任政府、法治国家的国内外形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在中国船舶内犯罪适用中国刑法”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