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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赠亲友从国外带回象牙制品触犯刑法
发表时间:2012-12-14 浏览次数:142

案情:

利用国外打工的便利私自购买象牙制品并带回国,虽然并非为牟利,但已触犯刑法。考虑到其目的是赠送亲友,且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进行公开宣判,给予其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

36岁的唐某家住四川安岳县,是当地一农民,只有初中文化的他2007年经朋友介绍进入某中印合资公司工作。同年被派往该公司设在尼日利亚的分部做厨师工作。2007年至2012年1月,唐某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分多次以约合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购买象牙制品14件,包括2件略有弯曲的扁圆锥体,7件圆形手镯,2件“方章”料,3件“月牙”形雕件。2012年1月18日,唐某在“夹带”象牙制品入境时被重庆海关查获。经鉴定,14件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加工而成,累计重量达2.63公斤,价值人民币近11万元。

唐某被抓获后,对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称是因为看到当地象牙交易很普遍也很便宜才购买,主要打算作为礼物送给亲戚朋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但鉴于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遂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涉案象牙制品。

法官说法: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受该公约约束。公约附录列举了受保护动物名单,其中包括大象及其制品。公民携带象牙制品入境,应遵守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否则就可能构成犯罪。目前这类案件虽然不多,但获刑的多数系到国外工作或旅游的人员,原因是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因此,应当加强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普法宣传,避免更多人因无知而触犯刑法。

相关法律知识: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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