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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高法刑诉解释》、《高检刑诉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两高、公(国)安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
一、决定机关。
公、检、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其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依法决定并由公(国)安机关负责执行,但取保候审不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公、检、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生病不能处理、孕乳妇女发和届期未结案情形的除外),检察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须说明理由),公、检、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保证方式
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择一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监视居住)。保证金起点数额一千元,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人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和及时报告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的情况。
法检对无力交纳保证金、未成年或已满75周岁、不宜收取保证金的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三、被取保候审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检法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四、县级以上执行机关设立保证金专户统一收取和管理,取保候审保证金一次性交纳。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第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保证人须履行监督和及时报告的义务,未履行的,对保证人处1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5万元以上保证金须经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执行机关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诉法第69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被取保候审人不服没收保证金决定或保证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5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五、被取保候审人取保候审期间仅涉嫌重新犯罪被立案侦查,执行机关应暂扣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过失重新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须在5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责令犯罪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六、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受案)机关,由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七、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
八、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已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时,如需继续取保候审,或需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对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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