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法律法规 > 刑法法则 >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及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及解读
发表时间:2015-09-09 浏览次数:316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笔者结合此次修正案及原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针对“职业禁止”,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罚金刑执行的修改,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进行以下解读:

一、增设“职业禁止”

原《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规定,即在刑法第3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刑法37条规定了免于刑事处罚并且可以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采取非刑罚处理的方式。本次增加规定的“职业禁止”,是在被判处刑罚措施且执行完毕之后的禁止性规定,并非一个新的刑种。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职务、职业的便利和优势再次犯罪,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禁止性判决,以期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

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被执行死刑条件的修改

原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解读: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除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外(限制减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有详细规定),在执行期间有可能面临三种变更方式,一是减为无期徒刑,二是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三是执行死刑。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能在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所谓情节恶劣,应当结合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后的态度来认定。如果情节较轻,构成“一般的”故意犯罪,可以不执行死刑,并重新计算二年的缓刑期间。

三、罚金刑执行的修改

原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修正案九将最后一句修改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解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方式由4种变为了5种:(1)主动缴纳;(2)强制缴纳,即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3)随时追缴,发现财产后即可追缴。(4)减免缴纳,在罚金缴纳期间,犯罪人由于遭遇无法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原判决确定的罚金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此处“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等。(5)延期缴纳。针对确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延期缴纳。笔者认为,具体期限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四、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

原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解读】修正案九细化并明确了数罪并罚的执行方式,有期徒刑和拘役数罪并罚的,只需执行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中如果有判处管制的,在其他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仍须执行管制刑。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及解读”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更多分类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