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条文注释
本罪对象限于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所谓“非法”,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国家《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擅自种植毒品原植物,包括未获批准而种植与超计划种植。所谓“种植”,是指为了获得毒品原植物而进行的播种、培植、施肥、灌溉等农作活动。本条第三款规定,在收获前自动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可以免除处罚。“自动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动进行铲除,而不是在执法人员的强制下铲除。如果行为人在铲除后利用被铲除的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则不能适用本款的规定。
关联法规
《禁毒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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